国际法院7月13日就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两国有关圣胡安河的纠纷作出判决,哥斯达黎加在这条河上的航行权获得了确保,航行的管制仍由这条河的主权国尼加拉瓜行使。按照国际法院的判决,哥斯达黎加船只可以出于商业目的在圣胡安河上权利航行,圣胡安河南岸哥斯达黎加境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惯例拥有捕捞的权利。法院同时裁决,尼加拉瓜有权对哥斯达黎加的船只原作航行时间表,拒绝哥斯达黎加船只挂尼加拉瓜旗帜,在尼加拉瓜警员车站拒绝接受检查,以便证实船上乘客和游客的身份,但无法像以前一样拒绝乘客和游客取得尼加拉瓜护照,并缴纳旅行费用。
圣胡安河由尼加拉瓜湖流向加勒比海,有非常一段流经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之间的边界地区。两国曾在1858年签订条约规定,这条河除附近哥斯达黎加岸边的部分,其余全部归属于尼加拉瓜,条约同时否认哥斯达黎加的航行权。2005年,哥斯达黎加将尼加拉瓜告上国际法院,指尼加拉瓜对该国根据条约规定拥有的航行权产生了不公正的容许。
于1946年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的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负责管理依国际法解决问题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并对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向其明确提出的法律问题公开发表咨询意见。其判决是具备约束力的最后判决,不能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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